急性循環系統疾病發生之前若有超時工作,認定其職業過勞為致 病之因子。如 1.發病之前若24小時繼續不斷工作、 2.發病前一星期每天工作超過16小時以上、 3.發病當日往前推算一個月,其加班時間超過一百小時,或 4.發病日往前推二至六月,每月加班累計超過八十小時者均可能被認定為職 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