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說林益世是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輕判的,那陳啟祥就是被恐嚇者,是受害人,在受到威脅下交付財物,那怎麼會被判刑呢?而陳啟祥是以行賄罪被判刑的,只是因為轉為污點證人,而獲得緩起訴。只是行賄罪的本質是不變的。但是「沒有人」因為收賄而被判刑,林益世的貪污罪全部不成立啊。所以這場判決是,有人恐嚇,被害者卻被判刑。有人行賄,卻沒有人因收賄被定罪...........真是超好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