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過失之有無,以是否 "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為斷(十九台上二七四六判例)。所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係指「依交易上 "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為抽象的過失。」(四二台上八六五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