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慢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一、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輪,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二、三輪客車載客不得超過二人。三、裝載禽獸不得重疊或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