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rk

13 responses to this plurk (Jump to bottom)

  • 小掰同學誠懇善良 says
    單字應該不算,不然辭海字典上都有出現啊;但若引用有辨識度特色的名言錦句來拼貼成文章,就較有討論空間了。既然這創作形式目的不在抄襲剽竊而意圖賦予新意,該當不算侵犯著作財產權。然若拾人牙慧而沒能跳脫出所引用那些句子的格局、開創新的想像空間,大概也只算三流拷貝,問題就不只在侵權與否了。
  • BobChao
    嘻嘻我藏了一個陷阱喔,「剪別人的字體」 :-P 不過說實在我自己也沒答案呢,或許合理使用的解釋空間不小?
  • 小掰同學誠懇善良 says
    因為說是「發表文章」,而不是發表「視覺影像作品」,使用什麼字體、是否經過授權,對「文章內容」的「創作成分」其實就比較無關宏旨了。
  • BobChao
    唉呦,如果不是這樣就不像綁票了咩,那這樣講好了:所謂的發表是我把這篇剪貼(拿真的剪刀跟漿糊、從實體報章雜誌上剪剪貼貼的)作品影印後公開散布 :-P
  • 小掰同學誠懇善良 says
    電影裡的罪犯剪貼各種單字拼貼成密碼文或防止追蹤筆跡的綁票訊息,萬一寫錯字或文法不對,也不會因而多被判一個死刑或多關兩分鐘啊。
  • 小掰同學誠懇善良 says
    某某商用字型看到這綁票文跑來跟法官說她裡面用到我的字型卻沒有得到我的授權,請多判她一個侵權罪!想來恐怕還是很荒謬...
  • mcdlee
    還有標準字可能侵犯商標權XD
  • BobChao
    bias: 沒有被告也不見得就不觸法啊... 著作財產權我記得都必須是權利人提告,電腦裡面有版權堪慮 MP3 / MPG 檔案的人應該還是爆炸多
  • 莊小念 says
    告訴乃論唷!
  • BobChao
    更正,應該說沒有被告也不見得就不是侵權(雖然怎樣都是要上法庭才算數這樣)
  • eoe888 says
    "字"、"圖案"若是人家一看就知道是誰設計的,這屬於智慧財產權,也就是私權。當事人若覺得自己的東西受到侵害、盜用,就要自行提出相關證明,以讓法官查閱、評判。---從此點來看,犯人剪接雜誌上的公開文字,若以"文字"本身的角度看,要看雜誌社是使用什麼字體,而該雜誌社是否擁有該字體之產
  • eoe888 says
    權。若以剪接"紙片上的字"來看,該犯人若以金錢或以其他方式正當擁有其所剪接的雜誌,則是否要剪接權歸屬於該犯人,但該犯人聲稱剪貼後的東西屬於他個人的設計,則最多只限於用那些紙片"編輯"後的內容為其智慧財產權。------我有說錯的部份請各位眼尖的網友間正糾正吧~XD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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