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Chao says May 05, 2010 07:06AM 有趣的小問題:如果我像很多漫畫、電影裡的罪犯一樣,從報章雜誌及平面廣告上剪裁各種不同文字,然後拼成一篇文章發表,這樣是否侵犯了別人的(任何形式的)著作財產權呢?
小掰同學誠懇善良 says May 05, 2010 12:16AM 單字應該不算,不然辭海字典上都有出現啊;但若引用有辨識度特色的名言錦句來拼貼成文章,就較有討論空間了。既然這創作形式目的不在抄襲剽竊而意圖賦予新意,該當不算侵犯著作財產權。然若拾人牙慧而沒能跳脫出所引用那些句子的格局、開創新的想像空間,大概也只算三流拷貝,問題就不只在侵權與否了。
BobChao May 05, 2010 03:06AM bias: 沒有被告也不見得就不觸法啊... 著作財產權我記得都必須是權利人提告,電腦裡面有版權堪慮 MP3 / MPG 檔案的人應該還是爆炸多
eoe888 says May 14, 2010 05:52PM "字"、"圖案"若是人家一看就知道是誰設計的,這屬於智慧財產權,也就是私權。當事人若覺得自己的東西受到侵害、盜用,就要自行提出相關證明,以讓法官查閱、評判。---從此點來看,犯人剪接雜誌上的公開文字,若以"文字"本身的角度看,要看雜誌社是使用什麼字體,而該雜誌社是否擁有該字體之產
eoe888 says May 14, 2010 05:59PM 權。若以剪接"紙片上的字"來看,該犯人若以金錢或以其他方式正當擁有其所剪接的雜誌,則是否要剪接權歸屬於該犯人,但該犯人聲稱剪貼後的東西屬於他個人的設計,則最多只限於用那些紙片"編輯"後的內容為其智慧財產權。------我有說錯的部份請各位眼尖的網友間正糾正吧~XD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