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kwhy.iam.here on Threads這是藍白共提,5/21要過的最新版本國會改革法案。
第25條,被質詢人有拒絕質詢權,但是條件很嚴苛。

但需注意的是第47條,國會調查小組行使調查權的對象,包含法人、團體與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且「沒有拒絕提供的法定理由」,如果純以文意,就是叫你給你就要給。

第45條,如何成立調閱專案小組?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即可對「相關議案」發動調查、調閱權,這個射程範圍有夠廣。

第48條,可以按次處罰,罰到你給為止。
也就是說,除了罰錢,每次院會我都叫你過來一次,不給就再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