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伯國原是尼德蘭聯省共和國的一個省,直到1798年巴達維亞共和國(Batavian Republic)重新調整省界,荷蘭才首度被分割為泰瑟爾(Texel)、阿姆斯特爾(Amstel)、代爾夫(Delf)三省。1801年,廢止新省制,恢復原來的各省。在荷蘭王國(Kingdom of Holland)時代,再次將荷蘭省分為「阿姆斯特爾蘭省(Amstelland)」與「馬士蘭省(Maasland)」。拿破崙垮台後,尼德蘭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又一次將原荷蘭省恢復,但仍在荷蘭省任命兩名總督,分別管理原來的阿姆斯特爾省與馬士蘭省。1840年,尼德蘭王國(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修憲時,才確定現今「北荷蘭」與「南荷蘭」兩省分立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