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藍路 說 Nov 30, 2009 07:19AM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胡氏香 說 Nov 30, 2009 08:05AM 凡事沒有一定的對錯啦,就像我跟我家老二,都覺得互相欠自已一個道歉,對方都是混蛋。BLUE聽我一句勸,若覺得對方有問題,他要吠要吵要安抓,我們離遠一點就是了,別去對號入座,除非指名道姓或連結連過來,文字涉及人身攻擊,那就可以告了。
胡氏香 說 Nov 30, 2009 08:06AM 另外法院不可能還誰公道的,畢竟這種事是個人感受,也沒有所謂公道。個人覺得就離那些不開心的遠一點,對方的站台不要去看,不要回應,當作對方是空氣就好了,對方要吠什麼就讓他吠就好了,這樣自已會比較開心啦~~
胡氏香 說 Nov 30, 2009 08:09AM 愈攪水只會愈濁,外人熱鬧看的愈高興。事實上除了自已之外沒人在意真相,路人鄉民只愛看熱鬧罷了。攪進去只是把自已弄臭,記住,只要不指名道姓沒有連結,就作狗在吠就好了,不要讓自已攪臭。對了,防礙名譽的官司我很有興驗啊,有興趣可以問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