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rk

8 responses to this plurk

  • joinjoin彭醫師
    所謂前項 是 指 刑法121-1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joinjoin彭醫師
    法律條文 很多都是以 這種 結構 來寫的 : XXXXX. 如 YYYYY ...
  • joinjoin彭醫師
    前面 XXXXX 是通案; 後面 YYYYY 是特例 --- 也有人說 常態與變態 ...
  • joinjoin彭醫師
    也就是 絕大部分 是 要求 符合 前者 XXXXX ; 只有在很少數情況 少數特例 或是 XXXXX 達不到的時候, 才要求後者 YYYYY ...
  • joinjoin彭醫師
    這種文義是 非常明瞭的, 也是我們大眾 日常口語中常用的. 譬如 "7-11 關東煮 平日一支 15元, 今日特價 10 元噢 ! " ; "我每天給妳 50 元零用錢, 若有特殊需求 不在此限" ...
  • joinjoin彭醫師
    這條法律 大家都會懂, 就是 如果某公務員 收受一台跑車後, 做出違背職務之行為, 被定罪以後, 他這台跑車就會被沒收 ; 如果 他開快車將車撞爛了, 法院就會追徵車價 譬如說 300 萬元台幣 ...
  • joinjoin彭醫師
    不能說車子好好的 法院不沒收, 就直接向被告 追徵 300萬元 ... 要他哪裡變出錢來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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