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06, 2009 04:38AM 甘添貴教授 指出無論就現行刑法或共同正犯的本質 皆可承認過失共同正犯。其理論基礎則在於 加重結果犯,一般認為是故意的基本行為與過失的加重結果相結合的犯罪,如果加重結果犯可成立共同正犯,亦有成立過失共同正犯的可能。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06, 2009 04:48AM 陳子平教授 : 共同正犯之所以具有「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效果,就在於存有「相互利用、補充之關係」之故,過失共同正犯亦同。過失共同正犯 之成立,僅單純之實行行為之共同與該共同之意思聯絡並不充分,尚須具備,於能被預想之狀態下,就進行防止事故之具體對策上處於相互利用、補充之關係 ...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06, 2009 04:53AM 如何始具共通之注意義務,則應視具體事件,是否存在「相互利用、補充之關係」為斷。其次,必須共同違反注意義務 則須具備不僅違反各自之注意義務,且對於其他共同者之違反亦有懈怠所形成之 "整體的一個不注意",而該不注意與結果發生間存在有因果關係為必要 。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06, 2009 05:00AM 曾淑瑜教授 : 進行同種作業之團體反覆從事之行為,因其具有先行行為之共同、共同排他之支配等,且歷經一定程度時間之繼續,意識上或無意識 地相互依賴、依存,此即為在保證人地位內之職務、機能,不論意識上或無意識上之分配,產生保證之效果。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06, 2009 05:00AM 因此,與迴避結果發生之關係上即非僅屬各人之義務,因促進結果之發生是屬於全體行為人之行為,當然無法排除共同行為人之情形而不認為其有相互之義務 ...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06, 2009 05:05AM 於過失作為犯之情形,共同行為人間不但有 過失犯之實行行為,且有共同實行意思(意思聯絡)與共同實行之事實,共同行為人基於相互利用、補充關係,爲防止結果之發生,如違反共同之注意義務,且另一方面,各自違反其內部注意義務者,即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
joinjoin彭醫師 覺得 Nov 06, 2009 05:20AM 其實, 就都在說明一件事, "個人造業個人當" ... 但您造的業裡面, 不僅僅是您表面上看到的, 還有一部分是靠這些教授點破讓您知的 ...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06, 2009 08:48AM 去一個歡樂的場合, 不但要讓自己快樂, 同時也要讓一起去的朋友都快樂 ... 很多時候在歡樂場合, 有人不高興, 就會澆熄大家的樂趣; 同理, 在一個有危險的環境或狀況, 每個人都有注意的義務, 也都有共同注意不讓他人受傷害的義務 ...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06, 2009 09:02AM 只是, 注意的義務 不讓自己或他人受傷害的行為, 是隱藏在 表象行為之下或後面. 有時候是沒意識的, 自己不易察覺的. 譬如您第一天開車上路, 您很怕撞到人; 現在每天開車上班, 您避免撞到人的行為已經不突顯了...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06, 2009 09:09AM 只是, 這種義務從第一天第一刻開始, 就一點也沒有減少啊? ~~ 直到出事的時候, 您才驚覺自己 防止傷害他人權益這個行為 沒有做好(作為犯) 或是根本沒做 (不作為犯) ...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06, 2009 09:21AM 這個就是教授們講的, 在規範保護目的內 共同注意的義務又共同違反 ... 而 什麼樣的情況下, 一群人有共同注意的義務呢? 這就要視個案而定 ... 一般來講, 這群人 對注意安全這檔事, 有「相互利用、補充之關係」的話 就算 ...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06, 2009 09:29AM 以 營火案 來看, 就是 這15個人 若被法官認定, 不但自己要注意自己的火把要完全熄滅, 還要有義務注意其他人這個動作有沒有做完全, 以防止森林大火(規範目的) 的話, 這群人 就可以被視為 過失共同正犯 ...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23, 2009 03:27AM NOIRBK201: 慘了 ! 這不是 真實 案例 是 我假設的 ... ... 您 也幫忙 問問 週遭 學法律的人吧 ! ~~~ 如果她是法官 她會如何判 ...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23, 2009 03:52AM NOIRBK201: 不知道 ! 很多 教授 與 實務界 意見 是 分歧的 --- 先看她們 誰打架打贏吧 ! ~~ 其實 法官 怎麼判 都有學理可以支持, 就看 誰是 第一個 判例 ... ...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28, 2009 08:18AM NOIRBK201: 其實 , 刑法 沒有明文不承認 也沒有明文承認 過失共同正犯 ... 我也贊成將法律條文修得更明確一些...但, 因為 刑法沒有 明文不承認, 所以 有 Guts 的法官 還是可以這樣判.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28, 2009 08:24AM 至於 "難以舉證每個人都有罪吧" --- 共同正犯 的 法律效果 就是 一部行為 全部責任, 每個人 都承擔同一罪責, 這在故意及過失都是 一樣的 ... 其共同的罪 是 "在規範目的範圍內 有共同注意的義務 又共同違反" ...
NOIRBK201 說 Nov 28, 2009 02:26PM 民法是可以允許法官使用習慣跟判例,處罰這些人可以由法官裁量,但是用刑法處罰這些人我總覺得怪怪的,因為這15人中大部分的人都不能預見未來可能發生的狀況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30, 2009 12:32AM 關於 "可以預見" , 依照 危懼感說 的說法, 在森林中使用火的人 大概不能說不能預見 有火災的可能性, 因為上山的路上 都會看到 "星星之火足以燎原" 的標語 ...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30, 2009 12:37AM "我把火熄滅了,所以我相信其他人也會完成他該負責的部份" --- 您說的是 "信賴原則"; 就像過失共同正犯一樣, 這也是不明文見諸法條的, 十幾年前 台灣也沒有法官敢這樣判的 ... 在 余振華教授的奔走下, 才讓大家普遍接受, 將其精神 融入實際判例中 ...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30, 2009 12:43AM 但, 信賴原則的援用 需要自己的行為 (在規範目的內) 完全無瑕疵 ... 在營火案中, 除了自己的火把外 還有 "共同的火堆" --- 因為 完全不知道火點從哪裡開始, 既使 某人 說 100 % 肯定自己的火把有熄滅, 但 她也不能 完全肯定 "共同火堆" 那部份 ...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30, 2009 01:01AM 而這部份 就是 15個人 的 "共業" --- 也因為這個共業 大家(每個人)在 規範目的內 都有行為瑕疵, 而不能援用 信賴原則 ...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30, 2009 01:08AM 我該做到的我都做到了 我當然理應信賴別人也不會出錯 --- 在這個案裡, 每個人 都有兩部份 該做到而沒做到 : 一部分 就是 共同火堆確定熄滅的部份, 另一部分 就是 自己及 "他人" 火把部分 ... 為什麼 連他人火把 我也要確定熄滅呢 ? ~~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30, 2009 01:20AM 這就是 在規範目的(森林內用火, 要注意 不能發生森林火災)內 ... "共同注意的義務" --- 這不是連坐, 而是 每個人 真正 有自己的罪責 ... 因而構成 共犯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的罪刑法定效果 ...
NOIRBK201 說 Nov 30, 2009 02:40AM 不過一部行為,共同責任的概念,我覺得有點太苛刻了,如果這當中有人的行為是故意的,那其他人根本防不勝防,就要被一起入罪了,那豈不是不公平?
NOIRBK201 說 Nov 30, 2009 02:44AM 就好比說有人參加森林營火的目的就是要燒山,但是你不知道他偷偷在那放火,也不知道是他故意的,那管你再怎麼小心,他就是要拖大家一起下水,這時講究共同責任,難道沒有不適當的問題嗎?
joinjoin彭醫師 說 Nov 30, 2009 03:06AM NOIRBK201: 您提到 有人 故意利用別人共同的過失 --- 這, 有一點違背犯罪心理, 因為故意犯罪的人 一定是想自己逃脫罪責的 ... 他不會想與人一起受罪的; 若, 他是想嫁禍給一群人, 然後自己安然無恙, 那就要看 咱們司法檢調的 "發現真實" 功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