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oinjoin彭醫師 | 藥局負責人謝XX 託友人從國外帶善存等維他命回台販賣,因善存在台灣屬藥品,謝女因而被訴販售禁藥罪;案經一審判決無罪,高院二審認為衛生署 據以將善存列為藥品的基準 根本不合法,仍判決謝女無罪 ... |
| CGS | 說 | 可是我昨天看新聞 ,因為他含一些特殊的礦物化合物 ,衛生署還是把善存列為藥品 . |
| joinjoin彭醫師 | 維他命當藥/衛署坦承 法律依據不足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衛署 : 高劑量維他命應維持藥品管理;以藥品管理時,廣告須事先審查才能刊播,可以避免業者過度宣稱療效,誤導民眾 --- 這個理由 實在 太牽強, 難怪被 法院 打回票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食品 本身也不能 宣傳 療效 啊 ! ~~ |
| joinjoin彭醫師 | 衛署被廠商牽著鼻子走 ~~ |
| joinjoin彭醫師 | 善存案的高院法官陳玉雲說,藥品上市事關民眾用藥安全,是很嚴謹的事,過去一直很信任衛生署能善盡職責把關;但審理本案後始知,進口的維他命到底是藥品或食品,竟然是由廠商申請認定,衛生署只是被動審查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衛署 根本是 在 辦公室 吹冷氣 嘛 ! 自己專屬業務 竟然 做得如此離離落落 ... 法官 (代表人民 Common view of Point) 都看不下去了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台灣很多事情 法源 是 有問題的 ... 大法官解釋,涉及人民的自由權利限制者,必須有法律依據,或是法律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衛生署訂頒區分維他命究竟是藥品或食品的「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即必須要有法源依據。 衛生署在八十一年公告訂頒的「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並無法源依據.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也就是 每個機關 都須有 法律觀念, 不可以 "便宜行事" ... |
| CGS | 說 | 吃善存加挺立也會銅中毒 , 我查了一下相關新聞 ,亂吃這些營養藥品 ,也是一樣會銅中毒 .我是覺得這種東西沒必要不要亂吃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近期 台灣醫界 上 也有討論到, 健保藥品價格 訂定 的 "藥價基準" , 法源也有問題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不是 這些東西 衛署 不該管, 而是 要依據 法源 好好 來管 ... 不能 自己關起門來做皇帝 心態, 自訂一個什麼 "基準" 就可以 行百年船了 ... 基準 不是 法律 --- 什麼是 法律 , 法律人 知道得清清楚楚 ... 我這個 法律 門外漢 都知道 得 清清楚楚了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這些公家機關 真的應該好好 整頓了 ... 要不然 絕對過不了 法官 這一關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一審二審都敗訴 是 有其 道理的 ... 台灣 很多藥品因為藥價"基準" 定得太低 無法上市 , 這些藥廠 如果去告 鐵定會贏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這裡 就 明明白白 告訴 大家 依"法" 行政 的 重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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