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57|Sophist Oct 13, 2009 09:58AM 是說看新聞想到一個法律問題,就是北市府要告洪議員違反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但是本條是指「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後略)」。貓纜算是"他人住宅或是建築物"嗎?因為這算是市府的公共設施,雖然目前沒有營運,但是進入這個空間算"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嗎?
08957|Sophist 說 Oct 13, 2009 10:01AM 而且貓纜是公有財產,洪議員為法律明定的北市府議員,監督市府財產算是其法定職責,雖然過程有爭議,但是會該當刑法306條的「無故侵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