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njoin彭醫師 說 Oct 03, 2009 12:45AM 最近在Discovery 頻道 看到 一件 空難分析報導 : 一架客機在起飛不久, 就因失壓 導致 人員全部缺氧昏迷 因而墜機 ...
joinjoin彭醫師 說 Oct 03, 2009 12:48AM 飛機飛到高空後 機艙內 須自動增壓, 人們才能正常 在 幾萬呎高空 活著 --- 這架客機 起飛前不久 因為 艙門漏氣 由檢修人員做例行檢查 ...
joinjoin彭醫師 說 Oct 03, 2009 12:55AM 正副駕駛 起飛前檢查 理應檢查到這部份 卻也疏漏 ... 以至於 爬升到一定高度後, 整個機艙漸漸失壓缺氧, 機組人員神智不清昏迷 以致不能做出正確反應 終至墜機 ...
joinjoin彭醫師 說 Oct 03, 2009 01:00AM 做了這個危險前行為的人 在法律上 不能主張說, 我這個動作不關痛癢, 因為 後面操作的人 一定會 (我信賴他) 改正過來 或是注意到 ...
joinjoin彭醫師 說 Oct 03, 2009 01:09AM 舉個例子大家就明白了 ... 台北仁愛路 不是 有 林蔭大道嗎 ? 上次有人 在仁愛路上 快車道上 正常駕駛 , 突然有一個流浪漢 衝出來 被車撞死 ...
joinjoin彭醫師 說 Oct 03, 2009 01:38AM 信賴原則就是 我都沒有做錯或違規, 當然也可以 信賴別人 也有同樣的表現 --- 不好的事情發生 雖然 我參與了 (車是我開的 人是我撞的), 但是任何人處於我的場景, 也是會發生這件不好的結果 --- 因為 我該做到的我都做到了 我當然理應信賴別人也不會出錯 ...
joinjoin彭醫師 說 Oct 03, 2009 02:18AM 危險前行為者 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 這也呼應了 保證人地位 --- 危險前行為者 有 妨果 (防止不好結果發生) 義務, 責無旁貸的義務 不能推託給別人的義務 ...
Gush 說 Oct 03, 2009 06:42AM 責任歸屬應該屬於路口標誌的所有人,因為在颱風天他應該可以注意到若標誌未維護好則會造成人民傷害的可能性,故他應屬於應注意而未注意!至於騎機車的人有無過失或者刑責,要看他有無攜帶安全帽,若自己已經先違法了,當詩人可主張過失相抵!招牌的所有人所負的責任就更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