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這篇應該是 很有 法學素養 的人 寫出來的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要完全體會吸收, 需要 有一點 法律根柢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也讓我深深覺得 醫師很適合學法律 --- 邏輯思考 這部份 是相通的嘛 !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第一遍有看沒有懂 沒有關係, 我會 細論到 大家心領神會 一輩子受用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法律 是 人的事, 相對於醫學 很多是 上帝做的, 會很容易 用 人的思維 去 完全了解 ... 如果一般人 無法 在解說後 完全了解, 問題不是 出在一般人, 而是 出在解說的人 或是 法律 本身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醫師 能否 強越病患或病患家屬的意思 給予治療 ? --- 譬如有些人 基於 宗教理由 寧死不接受 輸血; 最近 發生的 護專孕婦 怕克流感對胎兒帶來不好的影響 而拒服克流感, 造成 一屍兩命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這就牽涉到 刑法上 所說的 保證人地位 --- 到底醫師對 (掛其號的) 患者 是否 負有 保證人義務呢 ?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什麼是 保證人地位呢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其實 刑法上 保證人地位 是 借位於 民法 的觀念的 --- 民法上 的"背書" 就是 自願承擔 代償債務 的 一個 動作 ... 也就使得自己成為 別人債務的連帶保證人地位, 別人不還錢, 您這個保證人 就要負責還所有的錢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保證人地位" 在刑法上 就是, 界定某種關係 釐清是否有法律上 "當為之義務" --- 若說 某某某 居於 保證人地位 就是 說 他有必須盡到 XX 的法律義務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而一旦有 這個 XX 的法律義務 , 就必須盡全力去達成 ; 沒有去達成 就是 觸犯了刑法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簡單來講, 在民法上 是 保證還錢; 在刑法上 是 保證達成義務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刑法上 講究的是 罪刑法定主義, 所以 儘管大家 對 保證人地位 有眾多紛紜的趨勢, 卻不能 如本文所強調的 "不斷膨脹其內容"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基於危險前行為(例如撞傷人,不能逕自離去)、父母親應保護未成年子女、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例如褓母、救生員、醫護人員); 後來則密切的生活關係(例如家族成員、配偶)也被認為構成保證人地位;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一直到較新的危險源監督義務(例如教室門窗欄杆老舊,學校修繕單位有保證人責任)與危險共同體(例如登山團體、探險隊伍)也被包含在內。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最高法院採取比較嚴格的立場,認為「足以形成保證人地位的事由只有一個就是危險的前行為」(81台上437判決),也有學者肯定之。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本篇作者 詳細描述, 擴張解釋 保證人地位 反而會讓更多的人 "見死不敢救"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就像上次 在泰航飛機上 我急救一個旅客, 若急救失敗 我還要吃上 官司的話(居於 自願承擔保護義務 的 保證人地位), 在機艙長 廣播徵求醫師協助的時候 我就不會或不敢 出面了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這裡再討論, 為什麼 大法官 只肯認 唯一的 保證人地位 --- 危險前行為呢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舉一個例子, 譬如您在荒野的鐵軌上 為了好玩 堆了石頭, 後來 卻 不移除石頭 就 逕自回家; 之後, 火車因而出軌翻覆 造成 重大死傷 ... 這就是 明顯的 危險前行為 造成 自己 居於 保證人 地位 的 例子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為什麼 大法官 只肯認 唯一的 保證人地位 --- 危險前行為呢 ? --- 就是 因為 很多情況 就只有 您這個 或是 這群人 (做了危險前行為的這群人) 可以 即時 移除危險, 防止事故發生 ... 其他人 不可能 或是 完全沒有機會 能 防止 不好事情的發生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做了 危險前行為的人 , 其行為將風險昇高到 法律所不允許的程度 --- 而又因 他 沒有盡到 防止事故發生的義務, 終至 事故發生, 有人 法益因而受損 --- 這個 做了 危險前行為的人 當然 負有其 該當的法律責任啊 !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對比之下, 醫師自願承擔保護義務 或是 同居直系親屬或配偶 或是 總務長監督室內體育場電線裸露 或是 登山高手的同伴失足落山 等等 的 義務強度 都不夠 ... |
| joinjoin彭醫師 | 說 | 台灣醫界 裡 的 高手 真多啊 ! ~~ 要常常 查看 台灣醫界雜誌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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