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vita寶寶 說 Sep 06, 2009 02:51PM imchien: 可是...有註明出處阿 (老師有教過..引用別人的東西 要註明出處...)又不是拿別人的照片說..嘿嘿嘿 我就是那個正妹!
Jovita寶寶 說 Sep 06, 2009 02:52PM clairechou: 這位小姐!? 這位阿姨? 哈哈 你的回噗 都害我一直有衝動想要去點你的噗看耶....可以點進去嗎?>/////////<
Jovita寶寶 說 Sep 06, 2009 02:59PM yuyiisaman: 就像出版過的書,作者應該不能寫說 我哪一段不能讓人引用吧= =" 不能copy是ok 但是引用加上有留出處阿 (我真的很好奇而已...)
宇翔‧ ω‧ Sep 06, 2009 03:07PM sleep88zzz: 就算你把電腦關了 你每天還是要吃東西喝東西用水用電用石油 你乾脆把你自己腳上綁一顆大石 跳到海裡給魚當飼料 這樣就更不會浪費能源造成地球暖化喔 啾咪
我是傻胖! 說 Sep 06, 2009 03:09PM 你要說這是噗浪本身設計上的漏洞 說是噗浪的問題 但是你沒搞清楚 ***噗浪並沒有開放使用者查詢歷史的頭像*** 而是你強行把這些圖像給挖掘出來 並製作工具(code)供人觀賞 你說說 這和你真的沒有關係嗎?
【白小將】 說 Sep 06, 2009 03:11PM 你要說這是噗浪本身設計上的漏洞 說是噗浪的問題 但是你沒搞清楚 ***噗浪並沒有開放使用者查詢歷史的頭像*** 而是你強行把這些圖像給挖掘出來 並製作工具(code)供人觀賞 你說說 這和你真的沒有關係嗎?
我是傻胖! 說 Sep 06, 2009 03:33PM 這位To什麼先生 原諒我記不住您的大名 看來您是位開放程式的支持者 希望您能秉持初衷 擁有更寬廣的心胸來面對問題 而不是一味將問題怪罪在別人身上
【白小將】 說 Sep 06, 2009 03:34PM 這位To什麼先生 原諒我記不住您的大名 看來您是位開放程式的支持者 希望您能秉持初衷 擁有更寬廣的心胸來面對問題 而不是一味將問題怪罪在別人身上
【白小將】 說 Sep 06, 2009 03:36PM 這位To什麼先生 原諒我記不住您的大名 看來您是位開放程式的支持者 希望您能秉持初衷 擁有更寬廣的心胸來面對問題 而不是一味將問題怪罪在別人身上
我是傻胖! 說 Sep 06, 2009 03:37PM 今天你提供的程式功能 就是挖出使用者的歷史頭像招人非議 噗浪本身沒有提供歷史頭像的查詢的功能 亦未提供使用使用者刪除或隱藏的選項 甚至未徵詢使用者的同意 你可以說這是噗浪的漏洞 但是你提供工具讓人去窺探使用者的過去 窺探隱私耶 抱個怨 過份嗎?
【白小將】 說 Sep 06, 2009 03:38PM 今天你提供的程式功能 就是挖出使用者的歷史頭像招人非議 噗浪本身沒有提供歷史頭像的查詢的功能 亦未提供使用使用者刪除或隱藏的選項 甚至未徵詢使用者的同意 你可以說這是噗浪的漏洞 但是你提供工具讓人去窺探使用者的過去 窺探隱私耶 抱個怨 過份嗎?
【白小將】 說 Sep 06, 2009 03:40PM 猛男牆正妹牆是噗浪做的嗎?不是吧,那噗浪受權給誰可以這樣搜尋的,請解釋一下,如果沒有,那請問你做這種東西幹嘛,你想要給大家都找到你是你的事,我沒有想讓所有人都可以找到我,請拿掉
【白小將】 說 Sep 06, 2009 03:43PM 猛男牆正妹牆是噗浪做的嗎?不是吧,那噗浪受權給誰可以這樣搜尋的,請解釋一下,如果沒有,那請問你做這種東西幹嘛,你想要給大家都找到你是你的事,我沒有想讓所有人都可以找到我,請拿掉 請尊重其它人的隱私
sheepman1976 說 Sep 06, 2009 03:58PM 你實在是爛到家了,既然有這麼多人不想照片被放在上面,那就把網頁移除就可以解決這個爭議了阿,既然你也心知肚明法律是站在哪邊的,又何必到處牽拖別人放的照片內容?
sheepman1976 說 Sep 06, 2009 04:24PM mxp: 你只要寫信到偵九大隊的信箱,告知他們違法的網址、留下你的詳細個人資料,然後等收到一封正式受理的信,就代表切自動進入法律程序。我相信你是真的想求知,但在兩方劍拔弩張的現場問,是真的有點白目的嫌疑歐
nekobe 說 Sep 06, 2009 04:29PM mxp: 很簡單, 發公文請站方配合調查, 拿出各項log證明某使用者在某個時段使用某個IP, 然後去該IP所屬ISP調個人資料. 還有, 裝白痴不一定會讓大家發笑, 但是會變成白痴這是肯定的.
sheepman1976 說 Sep 06, 2009 04:31PM mxp: 請偵九大隊處理,跟真正的直接狀訴,是有點差距的,偵九大隊會自行判斷是否違法,如果真有違法情事,就會自動告發,因為他們是警察有此權力。當然也有直接保留一切證據函請律師代為提出控訴的方法,然而不管是哪種,都是告發
nekobe 說 Sep 06, 2009 04:33PM 棺材裡頭只會裝兩種人, 一種是老的沒有牙齒的老人, 一種是鐵齒覺得不會是自己的年輕人. 這種相關案例已經多的不得了, 怎麼還會有這麼想毀了自己一輩子的傢伙? 真是好傻好天真....
Bernie 說 Sep 06, 2009 04:36PM mxp: 一直看到你的問題覺得你很噁心,我相信你不笨的,看過你的部落格至少知道你個沒什麼本事的大學生,但我相信基本常識你會有的,但又為什麼一直要問些常識到不行的問題? 如果只是想紅或者想讓人點悅你的噗浪,你辦到了...因為我就忍不住點進去想看看這人到底是國中還是國小
nekobe 說 Sep 06, 2009 04:38PM 基本上這種狀況, 所有可能被列到上頭的人都可能也可以是「法規上」的受害者, 數量之廣, 要是裡頭有哪個氣到不行的剛好有個叔叔伯伯阿姨是律師, 或是哪個人剛好本身就是個訟棍, 然後發個新聞稿, 人肉搜索一下什麼都出來, 以後Google作者名字就是一堆侵權新聞和解求饒的樣子
nekobe 說 Sep 06, 2009 04:39PM 然後, 剩下能做的只有改名然後祈禱不要被認出來, 不然當兵被特別照顧, 找工作碰軟釘子硬釘子, 要是碰到什麼產業的大老大概是被封殺光. 年輕人, 這種事情真的會發生, 不要鐵齒
nekobe 說 Sep 06, 2009 04:42PM sheepman1976: 我知道啊, 我只是試著說明一下嚴重性, 畢竟我也是寫程式的, 我也不希望一個愛寫程式的年輕人這樣被毀掉. 但是反過來說, 我也會全力毀掉一個侵犯到我的人....
myhugobear有熊氏 說 Sep 06, 2009 04:56PM TOOMORE!我知道你是人才!但是這件事!我覺得你真的做錯啦!你的行為讓很多人都因為不想被公開而刪除會籍而離開噗浪的園地!你扼殺了許多人原本在噗浪交流的樂趣!也製造狠多人的恐懼!希望你能了解!!!!!
myhugobear有熊氏 說 Sep 06, 2009 05:59PM Dahana: 李先生!這是屬於你個資&噗文&照片等等! toomorechiang.appspot.com/user?u=Dahana
myhugobear有熊氏 說 Sep 06, 2009 06:05PM TOOMORE他叫"蔣偉志"住高雄市, 三民區,目前就讀義守大學財金系(快畢業),曾經待過攝影社(2005年社長),財金系(2006年系會長),2007年創立一個新的社團「創意投資社」(以上內容是轉載至他部落格的自我介紹!)
莫小屁 說 Sep 07, 2009 02:16AM Orange_No7: 謝謝你的明理,不過只有單方面的考量到我們的"態度"似乎有些不公平,希望您能繼續以明理的心來看待這整件事,並且對雙方感受都做一點頗析,好嗎?
billy3321(雨蒼) 說 Sep 07, 2009 04:27AM 寫出這樣的網站的確不妥。不過各位的頭像是plurk放到amazon那邊去的。因此如果說要撤下,那就是整個網站撤下;沒有辦法把單一個人的頭像撤下的。
billy3321(雨蒼) 說 Sep 07, 2009 04:44AM 他的網站只有收集頭像的功能而已。就算網站撤下了,其實還是有方法可以看到。我個人是認為,網站可以把這些功能拿掉。不過請各位小心,此後這種事情應該還是層出不窮-只要plurk沒有針對這個功能做改變。
冷.吉米 說 Sep 07, 2009 06:21AM 我認為噗浪xx牆的事態並不嚴重,只是被一時情緒搧風點火,造成言論上的衝突。況且作者在牆下有附上聯絡方式,用意就是讓大家有協議的空間,幫助一個服務更好更強大。
冷.吉米 說 Sep 07, 2009 06:24AM 希望作者能在牆上設置意見投訴箱,或是投票機制,讓用戶選擇適當的使用權限與功能。假如投票結果與原來的設定沒有差別,我想大家應該轉戰噗浪,而不是xx牆作者。
peanutcouch 說 Sep 07, 2009 06:44AM 作者要有誠意吧 不然99.999%說要撤 但是作者還是可以決定繼續放阿 投票影響不到結果吧 如果作者是有意願的 他一早就先關閉程式了
朕努力努力康復中 說 Sep 07, 2009 07:06AM 我想重點事態度吧... 找到漏洞或是缺陷,而利用漏洞或缺陷做了自己的東西來實驗或是賺取好像功成名就的感覺, 這樣並不是一個好的自由軟體工作者該有的態度..
朕努力努力康復中 說 Sep 07, 2009 07:07AM 而為什麼沒有想到要主動跟 Plurk 講沒有刪除的個人頭像會有問題.. 為什麼沒有侍者提供解決方法?.. 然後就擺著一副,反正不是我的錯,這些都可以用程式撈出來,有問題使用者自己去找 Plurk ?...
朕努力努力康復中 說 Sep 07, 2009 07:11AM 至於avaters.plurk.com放在 s3 也是很多地方都會用. butoo,twitter 都一樣放在s3上. 重點在於沒有進行刪除就資料的動作, 而這點我們或是 toomore 都沒有權限,或許也只能回報跟提醒 plurk 根據找到的規則進行過往頭像的刪除~.
朕努力努力康復中 說 Sep 07, 2009 07:18AM 如果只要說.這是 plurk 的問題,不要問我 諸如此類的... toomore 就可以當作沒事.所有寫電腦病毒的都不用被抓了,當初CIH也不用被列管了...因為那些都是 Windows 的漏洞..都是系統的漏洞.. 幹嘛要怪寫病毒寫蠕蟲的人呢..
reke 說 Sep 07, 2009 09:00AM 不過,因為正妹猛男牆使用上只是重製,沒有藉此得到實質利益,也沒有因此傷害他人名譽;加上本來就是使用者意圖公開的照片,在肖像權跟隱私權的部分可能比較無法從法律上去主張。只有著作權的部分可以。
阿興. 說 Sep 07, 2009 11:20AM 看!!!! 看來 Toomore 您是看不懂噗友們說的, 那我用中文寫一次給你看: 我們的頭像是放在 PLURK 用的, 不是給你拿來當什麼牆用的, 我要求你停止在非PLURK的網站公開或是轉載我們的頭像, 要求你立即停止這樣的行為, 這很難懂嗎?? 還是你以為躲起來就沒事了?
(宗) Sep 07, 2009 11:31AM 不管你等不等Plurk與否,答案是可以或不可以,但以 台灣的法律 未經當事人同意, 不管什麼學術研究或什麼名義. 都是不允許的. 但沒差,反正結果都會是一樣!
朕努力努力康復中 說 Sep 07, 2009 03:03PM 變成兩人的對罵,看樣子 toomore 也不會說說到底有沒有想過怎麼處理,或是跟 plurk 是否有尋求解決此問題的回應了..看樣子這噗應該死了..消音好了..
iApple Sep 07, 2009 03:10PM 我也對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把噗浪照片的履歷公佈的功能感到隱私受到侵犯,當初有些照片是試放上去,覺得不妥便馬上換上別的,卻在這裡完全曝光,而有些才剛剛認識、還不熟的朋友可以透過這個網站看到我所有照片履歷,還對我說喜歡我哪個照片,讓我覺得有被偷窺的感覺,很不舒服...
reke 說 Sep 07, 2009 06:31PM 我還是要提醒各位 主張隱私權可行性不高 主張肖像權也是 要指控 以違反「著作權」是最有機會成立的,而且這部分使用者可自行主張 無需plurk回應。我贊成有些人說的,放上網就沒有所謂隱私才對;但是「公開」不意味著誰都可以拿去用。
nekobe 說 Sep 07, 2009 06:36PM reke: 問題倒不是在avatar被取用, 而是取用到歷史資料的問題, 當然Plurk的機制竟然會讓不該出現的歷史資料被撈出是值得非議的, 不過這不能構成合理或合法的答辯, 只能說Plurk應注意而為注意, 作者應迴避而未迴避「且」拒絕迴避.
reke 說 Sep 07, 2009 06:48PM 我想很多不滿的人絕不會因為"拿掉的圖片不會在牆上"就沒有不滿,大多數反彈的人計較的是"我可以公開,但是我不想別人幫我公開",就算plurk的機制可以封住不該公開的資料,還是有散佈上的問題。
小胖子.草兒 說 Sep 07, 2009 06:59PM 沒有針對性…很遺撼的,在網路的世界,公開的資料你不能保證哪天不會被拿來用,tinyurl.com/mhqepv ,但以原噗的系統而言,無下架機制真的不好…歷史圖像…Plurk現在推管理介面,那就表示Plurk是允許歷史頭像的存在了,這部分若有人覺得不妥,應該找Plurk反應吧…
iApple Sep 07, 2009 07:10PM grassboy: 噗浪這部份的確有失周延,但沒有噗主這種拿別人的隱私當打響自己名號為手段的人,我們也不會受到這種被偷窺的恐懼,當然網路上這種人層出不窮,但不能因為無法遏止就姑息!話說,因為強姦犯也有人權也不只那一兩個,就不抓甚至讓他住在你家隔壁,你歡迎嗎?
reke 說 Sep 07, 2009 07:14PM 我放上網的東西不但不會加密 還會主動授權大家散佈。不過我也說了,這只是我個人啊,我不會要求別人也這麼想。另外,以plurk的條款來說,plurk若要做這種系統就是合法的(會不會引起使用者情感上的反彈是另一碼子的問題),第三人的使用則顯然要經過使用者的授權。
小胖子.草兒 說 Sep 07, 2009 07:24PM 第三人的使用則顯然要經過使用者的授權→所以google是在取得所有使用者的授權後才抓那些頭像嗎?明顯的不可能,tinyurl.com/m3wplw 至少這張就沒有取得我的授權,我還是認為,原噗的作品只是缺乏下架機制,機制有了,抓的資料不是不該被公開的資料,仍屬合理
iApple Sep 07, 2009 07:25PM 第三人的使用則顯然要經過使用者的授權←這就是我們不舒服的地方啊~我們並沒有接到任何通知,更沒辦法有任何機制可以“選擇“要公佈或不公佈,完全是被強迫的
reke 說 Sep 07, 2009 07:26PM 如果toomore的作品只有搜尋那一項,在使用上就不算散佈了。不過google可沒有"牆"這種東西。"牆"是使用者無需經過搜尋的動作,就主動抓取資料編排成版面的,google可沒有這種功能啊
reke 說 Sep 07, 2009 07:30PM 資料取得的部分我從不覺得有問題,有問題的還是在如何"用",這不是道德問題,而是有著作權的問題。我也一定在跟大家說,主張"隱私權"其實是沒什麼理由的,不是嗎?
reke 說 Sep 07, 2009 07:32PM 另外就著作權來看,並非要等反應後不撤才有問題,而是未經許可前就不能用。就算反應後下架,使用者真要提告也是可能成立的(不過有下架表示有悔意,是可以減輕量刑啦)
reke 說 Sep 07, 2009 07:38PM 我已經查過解釋跟法條了,所以才會做出隱私權較難成立的結論。因為牆的功能使用的是使用者曾意圖公開的資料,而且沒有毁損其名譽,要說違反隱私權較有困難。但違反著作權顯然是比較容易成立的
小胖子.草兒 說 Sep 07, 2009 07:41PM "牆"是使用者無需經過搜尋的動作→這本身就有盲點了,牆,只是資料呈現的一種形式,而且絕對不是「無需經過搜尋的動作」,以正妹牆為例,他只是把搜尋「女性」的動作簡化,並把結果以牆的方式呈現而已
小胖子.草兒 說 Sep 07, 2009 07:57PM 耶逗…我不知道其他學習電腦的怎麼看…我的看法是,呈現方式不同,本質還是搜尋…但我也不能保證審判時是怎麼看的就是^^~ 但,真要計較呈現方式去判斷脫罪與否,tinyurl.com/kujdj2 難道這樣就脫罪嗎? 所以我不認為呈現方式會有影響…
小胖子.草兒 說 Sep 07, 2009 08:09PM 但其實如果個資有包括姓別,那@holysaku 的說法就可能會是個問題…但google有太多未經授權就顯示資料的案例了…tinyurl.com/n3cv2x 所以我不認為經反應下架後仍有罪…
BobChao Sep 08, 2009 11:41PM grassboy Google 是已經有判例說明 index 是合理使用了,不過在這個例子裡程式倒不是對圖像 index。直接用 hotlink 不會牽扯到重製,散佈算不算?事實上散佈的客體本身只是 url,算不算我覺得也難講。
BobChao Sep 09, 2009 12:01AM 「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我想是不能收回的,也就是發表了就發表了沒有我以前發表但「目前」不願發表的問題。(這個待確定,不過法條用詞提到沒有公開發表的都說是「尚未」) 我的感覺是這或許沒辦法用著作人格權來講,唯有著作權法 17 的「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沾得到邊,但這要說損害名譽也有點多了
BobChao Sep 09, 2009 12:02AM XD 突然想起先來聲明一下:我不是要戰,但我的工作跟著作權法關係不小,有機會討論是不錯的。如果 toomore 不樂意、我可於我自己的地盤開個篇章。
BobChao Sep 09, 2009 12:12AM plurkmomo 你知道 Y 跟 G 都有頁面快取對吧,如果我沒記錯事實上那個也被列為合理使用,然後你刪不到。(詳細要查,資料太久了記不太清楚)
BobChao Sep 09, 2009 12:39AM en.wikipedia.org/wiki/Inline_linking#Copyright_law_issues_that_inline_linking_raises 如果依據這個判例的話,hotlink 不算重製、散佈、公開展示的任一種
BobChao Sep 09, 2009 01:51AM plurkmomo: 我不確定噗浪的隱私協定哪條被破壞了,我的感覺是沒有。接著關於歷史圖片那個問題,我的想法正如之前回應中我對「公開」意圖的解釋,若這個想法沒錯,我想他是違反了你意圖上的公開,而不是法律上的公開。 (倒不是用這點強調原作是對是錯,單純想討論法律部份。)
BobChao Sep 09, 2009 01:53AM 另,隱私權條款是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間的隱私保護約定,與第三方程式上的使用較無相關。我想你指的大概是使用條款,但仍沒有發現哪條被破壞了,還請指正。
nekobe 說 Sep 09, 2009 02:27AM BobChao: 基本上能寫出這種程式也是靠Plurk提供的API才做得到, 而由於Plurk本身並未提供管理個人頭像的機制, 而且一般頭像變更會被視為將前一份「覆蓋」, 可是API內卻可以原本沒出現在Plurk界面上的東西被取用出來, 而且是違反使用者意願的
nekobe 說 Sep 09, 2009 02:29AM BobChao: 這一點可以視為Plurk在某個地方洩漏了不應洩漏的使用者隱私內容, 也就是歷史頭像, 這個可以歸責於Plurk在API上「應注意而未注意」造成隱私洩漏; 而 Toomore 呼叫API寫程式也並未因此而排除不該公開的內容, 這是「應迴避而未迴避」
nekobe 說 Sep 09, 2009 02:30AM BobChao: 在兩者都有應修正之處, 對照Alvin與Toomore的應對方式, 就可以看出Plurk本身是知道這件事情嚴重性, 而Toomore則是對此並不介意
nekobe 說 Sep 09, 2009 02:32AM BobChao: 法律觀點就是從此而生的「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啊, 隱私洩漏是既成事實, 而責任者是Plurk與Toomore兩者皆有. 例如一個程式寫的很差的網站, 會讓使用者資料被透過某些手段竊取, 網站本身有責, 竊取且公開者一樣有責
BobChao Sep 09, 2009 02:32AM nekobe 這句話其實我就覺得不是這樣了。治根的方法會在 plurk,所以無論心態如何都有可能「想等 Plurk 解決就好」,我想不要揣測他人意念會好些、尤其在你的判斷是對方惡意的時候 :P
nekobe 說 Sep 09, 2009 02:33AM toomore: 你如果介意的話, 第一時間可以留下timestamp最新的, 舊的不露出就好了啊, 這是你「應迴避而未迴避」的部份, 這點毋庸置疑吧
nekobe 說 Sep 09, 2009 02:34AM BobChao: 「想等Plurk解決」的背景思考代表著Toomore認為「這是Plurk的問題」, 這點是沒有爭議的. 但是原作者可以立刻暫時解決這個爭議而未動作, 難免讓人認為他認為「這『只』是Plurk的問題」
nekobe 說 Sep 09, 2009 02:35AM BobChao: 我並不是法律專門人員, 但是上過不少次法庭. 以我的經驗來說, 就像是交通事故一樣, 只要有「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是有責任, 差別是責任的多寡而已
BobChao Sep 09, 2009 02:37AM nekobe: 那是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這點我沒有問題;歷史圖片是否應該保存或刪除、又或者外部程式是否應該讀取未刪除但未顯示的歷史圖片,我想就不是這樣判斷的了。
nekobe 說 Sep 09, 2009 02:37AM BobChao: 而Plurk的EULA對隱私權的宣告是否包涵使用其API衍生的相關服務呢? 事實上應該是有包涵的, 否則會產生權與責受體不同的矛盾, 這在使用者條約上會是爭議.
nekobe 說 Sep 09, 2009 02:38AM BobChao: 這是認知問題, 如果Plurk有透過條款或是各種宣示讓使用者明確知道被換掉的頭像是「依然存在」且「依然可被第三方存取」的, 那就沒有問題, 但是顯然在條款與Plurk本身功能界面上是沒有的.
BobChao Sep 09, 2009 02:40AM nekobe: 對,所以你我都同意這個部份 Plurk 的責任跑不掉 (雖然不能確定是否為法律上的責任 —— 不刪掉歷史圖片算不算傷害隱私?我想這很難說)
nekobe 說 Sep 09, 2009 02:41AM BobChao: 不刪掉歷史頭像算不算傷害隱私, 有一個很可以對照的對象叫做Facebook, Facebook的頭像是會放在一個相簿中, 你可以「明確」的知道你換掉的頭像還是存在而且你可以刪除, 這就是差異所在了
nekobe 說 Sep 09, 2009 02:42AM BobChao: Facebook不刪除但是讓使用者意識到這件事, 而Plurk則是因設計或其他原因隱藏了這件事, 這個是本質上的差異....開會去, 晚點聊
nekobe 說 Sep 09, 2009 03:06AM BobChao: 嗯, 我的看法倒是不同. 這種隱私權問題必須從實際損害來回推, 只要使用者認知應該被隱藏的私人資訊被公開, 隱私權侵害就構成, 差別是這個侵害由誰來負責
recca 說 Sep 09, 2009 03:17AM nekobe:使用者有沒有把使用說明看完也是個疑點; 說不定plurk根本就是有默認第三者使用plurk上面的資料 只是使用者登錄時沒有注意這一點而已
BobChao Sep 09, 2009 04:28AM nekobe: 所以就你的角度來說,我們的差異點或許會在「隱私權已受侵害」這點上的爭議吧。或許會牽扯到隱藏與否的定義,畢竟使用者認知應該不會是唯一的準則。這樣了解,這邊我就懂得不多,感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