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rk

244 responses to this plurk (Jump to bottom)

  • M.J. says
    哈哈,男女都有照顧到
  • Boon文 says
    :-)) like that also can~~
  • JOE says
    alvin: 那你主要是看正妹還是猛男呢?? (evilsmirk)
  • yumi says
    哈哈~~這個有趣~~轉噗~~謝謝!
  • 許茹芸 says
    ㄟ......嗯...嘖... 8-)
  • ERIC says
    好多~~ (woot)
  • TPA says
    這是......!!!
  • Little_Poe
    cool, 正妹多於猛男
  • black_jean says
    好驚人的收集喔,維尼最可愛
  • I♥Arch says
    正妹牆裡有猛男混入 +1 (LOL)
  • 鮪魚~
    哇太猛了 轉!
  • 貓熊婕 says
    太酷了XDDD
  • Yusen says
    猛男牆裡也有正妹 (LOL)
  • YuChen says
    帥喔!!!
  • loath says
    可怕的多
  • DANDAN says
    faint...
  • myhugobear有熊氏 says
    我們來噗浪是想開心跟自己的朋友做聯誼!不是想被其他來當白老鼠來觀賞!alvin你自己身為噗浪員工!你還鼓吹!真的讓我很傻眼!我們沒有去侵犯別人為何可以這樣做呢!
  • RWii是野 says
    當你開心查詢時,被查詢的人可不開心
  • 許蘇菲 。ω。 will
    會被查詢也是有一定的知名度…應該要開心(?)代表人家想知道你,不然應該也沒人閒著沒事做…
  • 愛蜜荔 says
    酷欸 謝謝分享 (dance)
  • 名無しのTedさん says
    假如是撲浪自己網站用個資,因為條款的東西還沒話講,你現在一個莫名奇妙的網站就把別人個資露光光,這種事情到底有什麼好鼓勵的啊?
  • 小當家 says
    酷斃了 這個了不起阿~!
  • 名無しのTedさん says
    smallfish515:有什麼值得高興的!到時候你在網路的一舉一動都有可能直接被人肉搜索,之前是照片 今天是公開噗 哪天你與你男朋友之間的私噗都有可能被公開....我同意PLURK使用我的資料,但不代表我同意別人使用我在PLURK上的資料欸!
  • alvin says
    嗯,的確有影響噗友隱私的問題。sorry, should have thought this through before posting. will take a look at this and see what we can do. again my apology.
  • Marouflash says
    這個搜索工具好厲害,以後噗的時後要小心不寫錯字。
  • 名無しのTedさん says
    為什麼只因為我常常換照片我就得莫名其妙被列在上頭呢?
  • Simparn 辛巴 says
    人肉搜索?你這麼想的話,就不要使用網路了!有資料一定找得到你呀~哪怕是你的ip、連線資訊、網路行為~
  • tawnche says
    genic: 我支持你的說法,請Alvin及Plurk管理團隊注意及尊重Plurk對於個人使用者隱私權的重要性。
  • tawnche says
    這和無名正妹牆的意思一樣,局外人看得很快樂,但當事者是否喜歡因為別人看到頭像才來拜訪你,或是與你交朋友,這又是另一回事了
  • foxfair thinks
    alvin: if you have time to dig these "funny" links out, how about take some time to fix more bug in plurk?
  • foxfair thinks
    such like incorrect count in responded tab, cannot mute certain plurks, and miserable system lag
  • foxfair thinks
    for this issue, i would like to know how you will protect user content from system side in the future
  • foxfair thinks
    Now there is a flaw to leak user information from plurk apparently
  • foxfair
    dawn1224: yes, plurk does need to protect user privacy. 雅虎拍賣當初把使用者回應改成 id+** 就是為了有人去跟他們反應這樣間接幫了發廣告信的人一個大忙。收集帳號輕鬆如意。
  • foxfair
    如果 plurk 開發者沒有想好怎麼把使用者的歷史資料從系統面保護好,只說開放給有能力的人去 query 加工,豈不是很不負責任的作法?
  • foxfair
    我是覺得謾罵尤其針對 alvin 一人並不公平,如果 alvin 需要知道使用者認為目前系統該怎麼改進或許我可以貢獻一點意見. 其他的扯什麼條文提告之類的我就沒空奉陪了
  • Simparn 辛巴 says
    foxfair: snoorz: 本身網路使用者上傳照片到業者提供的空間,就該有自知之明要承擔風險,可能被google image search到或是mis給看光光,懂得coding的user想看你什麼資料或data mining都有辦法,拼出一個完整的個資,技術上不是做不到
  • Simparn 辛巴 says
    要嘛,就完全不要讓自己的任何資料有上網的機會。不要抱著「要馬跑,又不給馬兒吃草」的矛盾心態。像無名小站是多麼大間的公司,他們每天被user客訴問題有多少?況且他們是有營利收錢的服務。而它們根本不見得會因為一小部分會員的意見,而特地做出說明或回應你呀。
  • Aminzai=阿民 asks
    如果是隱私的東西,我絕對不會放在可以連網路的地方....
  • Simparn 辛巴 says
    snoorz: 我同意你的說法!上傳私密照的行為,本身就是在滿足自己的虛榮心。敢傳到網路上來,就不要怕被人看到。本來自己就該負起責任,而不是當覺得別人侵犯權益時,到處咆哮。他們這樣子激進的行為,讓人感覺在欺負一個來台工作的外國人,很不公道。
  • Simparn 辛巴 says
    不爽不要用!弄個服務免費讓你使用,還要讓你指指點點,干涉我的一切行為嗎?機制都弄得好好地可以讓你自暴帳號,不想玩就不要玩!其他同是免費服務等著你們呀!twitter、Y!meme、無名digu、痞克幫murmur。
  • foxfair
    有沒有營利收錢不能拿來當作需要修正問題時候的藉口,別家公司有做的錯事也不能因為他公司大就自然成為對的事情,我只是好奇想知道撲浪該怎麼修正,又多快可以做完。
  • 莫小屁 says
    我既然敢放在網路上的東西,我就不會說這叫做"隱私"!
  • ɹɐǝq ™
    ping不見路: 噗浪你到底在搞什麼鬼!?總之... 這些問題,我認為在正妹牆身上的少,在噗浪身上的多;也因為正妹牆,才曝露出來,原來噗浪有這麼多問題:沒有 API、把朋友和粉絲資料放在網頁中、未使用固定網址放照片!
  • Halo! 端 loves
    事情的原因是每一次你上傳一張照片,你以為蓋過了原本的照片,可是其實伺服器會把過去你所上傳過所有照片都保留著,並且這些照片的檔名是有連續數字的序號的。因此任何人,不需要"入侵" plurk 的伺服器,都可以透過改網址上的幾個數字,看到你以前的照片。
  • Halo! 端 loves
    講「敢上傳就不要怕人看」是一種粗魯又沒有思考過的意見,因為A:許多我已經不想再給別人看的照片(所以我上傳新的,以為可以覆蓋)在我沒有預期的情況下,還可以被存取,因此他違背了使用者的意願。
  • 許蘇菲 。ω。 feels
    從文字敘述來看一個人的品格、器調,真是一種米養百樣人差很多…,(風度、風度)
  • Halo! 端 loves
    B我在上傳撲浪大頭照的時候,我預期會被看見的只有我的朋友/我的朋友的朋友/我的粉絲/在 plurk 或其他搜尋引擎搜尋我帳號的人,這是我們對「公開」程度的預設,因此在這個範圍內我們覺得舒服才會上傳,這並不代表我們就會覺得舒服且同意照片以其他方式被看到。
  • Halo! 端 loves
    簡單的說,我為我現在上傳的這個圖像負責,所以我不擔心這張大頭貼因為我如何使用 plurk 而被不特定的人看到。但是這並不代表我終其一生都會覺得這張照片被看到很舒服。連 google 都提供可以刪除你個人資料的搜尋結果,隱私是有程度的差別,公開也是。
  • Halo! 端 loves
    以為要馬就是不要上網,不然上網就要絕對被公開,這種觀念連作為一個網路的使用者都讓我覺得非常危險,對隱私權的認識也實在是太粗淺了。話說回來,建議撲浪從伺服器那邊設定圖片不得被任何 plurk 以外的網頁存取,並且將使用者過去上傳的照片刪除,或提供使用者手動刪除過去照片的功能。謝謝
  • Halo! 端 loves
    simparn, 大頭照不是私密照,是不是要滿足虛榮心也跟是不是會被其他程式/網頁張貼無關。你把你媽的照片放到網路相簿,就表示你同意你媽的照片被貼到入口網站的首頁,任何人不需要主動去找就可以看到你媽嗎?
  • Halo! 端 loves
    snoorz, 公開不代表給所有人看到,隱私也不代表只有自己可以知道,這中間有這麼多程度的差別所以才有小圈圈的需求,這麼簡單道理。我同意我們在使用任何網路空間與軟體都要有自知之明,不過今天的重點就是在,絕大部分的使用者從撲浪的使用介面和操作上,無從得知這些歷史照片會被保留。
  • 【白小將】 says
    所以使用程式的方式撈出舊照片方式,應該尊重使用者的意願,用任何技術或方法撈出舊照片都應該視為違反使用者意圖的行為。
  • Halo! 端 loves
    至於製作牆的人當然也是有問題。就好像是網路遊戲有 bug 是開發團隊的問題,可是利用 bug 牟利/損害他人利益的玩家也是混蛋。
  • foxfair
    genic: 少用點情緒性字眼吧.... 對事情沒幫助
  • = ̄ω ̄=kitagawa says
    連照片問題都處理不好,我實在很難信任我對噗浪提供的個人資料是否安全、有沒有被駭的可能。
  • 名無しのTedさん says
    alvin到底能處理哪些事情呢?今天toomore可以做出名人牆就代表明明他可以自己掌控他那個鬼程式,那不斷跳真要我們去罵PLURK幹嘛?
  • 星夜如雨 says
    nanashi2100: 是可以關掉! 我可以跟你說當 toomore 關掉的同時 會有更多跑出~功能可能會更加強大~
  • 星夜如雨 says
    plurk官方的補強功能出現了!! 就是增加讓你自己可以選擇刪除的功能~~ 這麼怕被看的快去上傳頭像的地方玩點點樂~~
  • Toomore says
    My application will be turn off at 2009.09.09 00:00 (GMT +8 ) and Sorry for All (worship)
  • cathe says
    看吧﹐人家撲浪團是很有誠意的。已經做出改進了
  • LungZeno says
    又一個好service因為別人指指點點而自行減縮/消滅了。上次國語辭典的三隻小豬事件,已夠讓真正的使用者氣憤。
  • LungZeno says
    你肯定寫牆的人存心違法?
  • LungZeno says
    我看到上面有「侵入plurk的官方資料庫」這樣的可笑說法。
  • 星夜如雨 says
    又是個普遍台灣現象! 未判先定罪
  • 星夜如雨 says
    genic: 比喻人人會! 但是否適當我看見仁見智.. 現在是有人被殺了? 有誰實質受到損害?
  • 星夜如雨 says
    當事者雙方都和解了! 一直放炮有意義嗎?
  • LungZeno says
    你在使用「殺人犯」這個用詞的時候就已經認定該人有殺人了。
  • 星夜如雨 says
    genic: 我請教律師是希望知道他專業解答而已! 但你可以再去深入看案例會發現 你能申告的 著作權 還是有一定的效力! 並不是可無限擴張到 殺人的
  • LungZeno says
    這叫「引導證人」。(而且引導輿論)
  • 星夜如雨 says
    一直要用 公訴罪 的刑法來比喻 民法事件我認為是不適當
  • LungZeno asks
    寫牆的人要負全責?
  • LungZeno says
    在搜尋器未廣為人知的時代,人們對被搜尋器搜尋到自己又是啥反應?
  • 星夜如雨 says
    genic: 那你現在是主張怎樣? 去法院按鈴申告 還是 請律師寫狀紙? plurk 在 加拿大 牆的作者 在台灣~
  • LungZeno says
    只是寫牆的人並不是大財團,被「圍罵」一兩下,就完全退縮了。
  • 星夜如雨 says
    是阿~~我認為這是件根本沒那麼嚴重! 只是你的比喻到 殺人.. 我想專業律師是不是會這樣看待??
  • LungZeno says
    這根本就是在不斷歷史重演。難怪有人說歷史是一個循環。
  • LungZeno says
    既然如此,寫牆的人要負多少責任?沒有這種認知,這才是不斷重演的歷史。
  • LungZeno says
    你這種的比喻本就有問題,何況,被看了的人在知道自己被看了後才開始有(心靈)傷害,可以比喻成強姦嗎?
  • LungZeno asks
    該 application 就只是正妹牆嗎?
  • 星夜如雨 says
    應該先給個觀念! 怕被看怕傷害請都不要上網!! 東西請存放在於離線獨立主機內
  • 星夜如雨 says
    相簿有加鎖沒加鎖都一樣!
  • LungZeno says
    locy ,你這樣說有多少人還敢上網?小心媒體炒作。還透露了些真相……
  • 星夜如雨 says
    LungZeno: 我說的是事實不是嗎? 最保險的還是 離線獨立主機! 除非有小偷跑進你家把主機抱走...
  • tawnche says
    謝謝噗浪團隊增加刪除舊的頭像的功能
  • hjs
    網站關閉查詢了
  • 星夜如雨 says
    dca35311: 盜連算是一般的說法 應該是 OK! 但檔案跟文章卻是不同的狀況..基本上算是plurk沒授權於給牆連檔!但你上傳的圖檔卻是有授權於 plurk使用的!問過律師的意見是 可算侵犯著作權 但 因為時間短 若有人想因起求償的機率低..利用 此法賺錢的投機者還是存在
  • 星夜如雨 says
    圖檔似乎又比文章複雜 圖檔內容為 雍有人格特質的肖像 又比單純著作權多一項法條.. 但律師的說法應該是 聲請著作權會比較容易.. 已此例律師是說要是他會算了.. 我是覺得真的要跑訴訟流程我想個人要評估是否值得~這沒有嚴重到致命吧~? 所以用 搶銀行 殺人 小偷 都太於過的舉例形容
  • 星夜如雨 says
    可以確定的一般個人要跟牆求償會是 民法訴訟 不會是 刑法.. 至於隱私權保護問題 則是個人對 plurk網站! 但因噗浪服務是於加拿大不在台灣 所以應不適用 台灣法律
  • 莫小屁 says
    genic: 給你拍拍手~法治觀念好強喔!!你怎麼不去考個法官阿?好可惜喔。要是你,應該就可以改判親3秒了~~嗚嗚嗚
  • 莫小屁 says
    當初是"牆"的問題,現在他關了,你還在那邊說嘴,是要突顯啥麼阿?有空在這邊主持正義,怎麼不多花點時間改變你一直在強調的事?看你在別人噗裡面說嘴自己的事蹟好像滿開心的,真搞不懂你呢~>.^揪咪
  • 星夜如雨 says
    genic: 你說的只有一部分對.. 事實上還必須有動機
  • 星夜如雨 says
    此法在於利益問題 跟 一般犯罪有區別..
  • 莫小屁 says
    locy: 快拍下你的卡馬88.88阿!!!!!水喔~
  • 星夜如雨 says
    話說當 一個照片被人看到 那個人就會死的話 才會有嚴重到 殺人吧? (現在是死亡筆記本喔!! 哈)
  • 星夜如雨 says
    那我真的覺得的應該還沒懂得什麼叫做開放空間的 Internet.. Crave 科技瘋那篇寫得很好引用他說的一句話 **不同使用族群的心態問題** 我是一個深知 Internet 是個怎樣無法檔的人.. 若要用一般 封閉心態來玩 internet 保證會重傷..
  • 星夜如雨 says
    目前我已知的技術 還沒能到達透過看到一張照片就能致人於死.. 至於法律很死板 你必須證明你這樣有被傷到... 還有傷重程度! 我想法官才能判案~ 情緒性假設對於自己沒意義
  • 星夜如雨 says
    就我的認知 plurk這類是屬於交友開放平台~ 原架構理念就是 開放資訊交流用.. 若真想一些人躲在封閉空間的話! 原始功能就已經不是你想要的..
  • qwert0533 asks
    看到有人拿傷疤比喻,意思是在噗浪上的活動是一種傷疤?比喻滿奇怪的.以個人對於網路活動的認知程度,只能說唯一的方法,就是不要在網路留照片留訊息,很多時候,你以為你照顧到隱私了,其實都只是一時幸運沒被挖出來而已(光google就挖了不少東西).還是所謂的穩私只限於噗浪正妹牆事件?
  • LungZeno says
    dca35311 ,把別人文章貼到自己網站與把該文章的連結貼到自己的網站有差,
  • LungZeno says
    全球資訊網(www)的本身設計只以單向連結為基本構成,就是因為能夠方便又輕易任意連結,所以 Internet 才這麼興盛,我極度懷疑,單純貼連結而不是顯示連結所指向的內容,可以主張啥主著作,
  • LungZeno says
    打錯:主著作→著作權
  • LungZeno says
    好像國語辭典那樣的所謂連結授權聲明實在很大問題,非常懷疑國語推行委員會是依據啥法例,我甚至懷疑委員會這樣做是否違法。
  • LungZeno says
    一般人所說的盜連指的是,在未得授權的情況下,讓自己的網頁透過 URL 取得他人伺服器上的資源(例如圖片)構成自己網頁的內容之部份或整體。
  • LungZeno says
    locy ,還必須有動機→ 是「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有些罪行是「嚴格責任」罪,不需犯罪意圖,還有些法例使用「過失責任原則」。
  • 星夜如雨 says
    LungZeno: 嗯! 受教了~ 不過目前蒐到的判例! 是還不到這麼嚴重
  • 星夜如雨 says
    此事件的某些舉例形容都 過於嚴重 到不符狀況..
  • LungZeno says
    negligence →過失/過錯/疏忽
  • LungZeno says
    我不熟識法律。噗浪總部在加拿大,那裡的法例如何,我更不知道。
  • LungZeno says
    我 ping 到的結果是,噗浪的伺服器在美國的芝加哥,還有,googling 所得,噗浪公司是網路團隊,成員/員工分散世界各地工作。
  • 星夜如雨 says
    Google 伺服器也是遍佈世界各地! 但一般除非在該國有 設立分公司 否則印象中網站糾紛還是以 註冊地/授權宣告地為主 而非伺服器所在地.. 因為一般授權or註冊聲明都會說 以該國法律為準! 噗浪 就我所知在台是沒設立分公司的
  • 星夜如雨 says
    以分散式架構來說 要說你事件發生時的 Server到底發生在那一台上 也很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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