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沒有「懲罰權」?如果有人問候我娘親,我有權利要求他道歉,因為他傷害了我的情感嗎?如果有人弄壞了學校的東西,我們有權要他做勞動服務嗎?如果有,而這些要求違背了他的個人自由意志,索取他的人身自由及時間。那麼索取的限度到那裡?包括一個人的生命(生存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