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diao-R 分享 創用cc簡報資料未完成檔-歡迎提供修改意見- 創用cc簡報檔
2 years ago  
蠅狼glglace 忙著準備午餐,下午有空來拜讀!
deediao-R 分享 200909061200版
deediao-R 分享 目前還有第三部分要介紹
蠅狼glglace 貪心的看了第一頁,NC可以考慮拿掉
deediao-R 分享 以及將創用cc素材網站應用方法抓一下
deediao-R 分享 nc不能拿
deediao-R 分享 原因是因為利用微軟powerpoint的模版及clipart
deediao-R 分享 需要遵守非商業應用規則
deediao-R 分享 這個是要傳達給老師的概念
deediao-R 分享 同樣的文件用 openoffice就沒有這個問題
deediao-R 分享 文件裡面有提到微軟授權原則
蠅狼glglace slide 3,不能分享素材本身,但某種程度上,可以分享素材的超連結,以及素材取得的管道
蠅狼glglace 那就不要用微軟powerpoint的模版及clipart 呀!
deediao-R 嗯!但是要呈現正確的東西之前,有時候要呈現一下錯誤的
deediao-R 才有對比
deediao-R 另外會出現一個上課前可以討論的問題
deediao-R 當老師習慣微軟產品時,使用上要注意密密麻麻的合約,是要有心理負擔呢?還是使用創用cc及open source來得簡單些!
deediao-R 這就是我上次跟您提的新教學與就教學並陳,然後搧風點火,讓老師認知產生衝突
deediao-R 接著就靜待沈澱,形成新的行為模式囉!
deediao-R 我這份做完會給教育部創用cc中心的人看過
deediao-R 確認正確性
shian 阿賢 好精彩的介紹!很值得老師們學習,一般的教師真的對這一個領域瞭解的太少!
deediao-R 加入glglace建議的slide 3修改項目
deediao-R 分享 200909062130版 RC
蠅狼glglace 這幾天忙不過來,其實很想跟您討論的...
蠅狼glglace slide 33,建議加上 GNU FDL 大字,維基百科使用最多。不過維基百科目前似乎要從 GNU FDL 過渡到 創用CC了
蠅狼glglace 石頭閒語:我採用 GNU FDL ,不是「創用 CC」 - 樂多日誌 blog.roodo.com/rocksayin... 這篇不錯,我也認同在使用創用cc 的時候,不要使用「非商業性」
蠅狼glglace slide 37,建議加上相關的著作權條文,
蠅狼glglace 第 23 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蠅狼glglace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 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蠅狼glglace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蠅狼glglace slide 10 的關於網路影片連結的說法,我覺得有討論的空間, www.copyrightnote.org/fo... 目前有案例的大多是以收集影片超連結為主的網站或部落格
deediao-R 其實那一條有判例了,我採的是比較積極的預防動作
deediao-R blog.udn.com/webadmin/20... 判例
deediao-R 其實我會比較傾向將模糊空間及爭議空間盡量排除是因為,一旦上法院曠日廢時,逤再無專業法律人員協助會更慘啊!
蠅狼glglace 我也認同盡量排除模糊地帶,但應用網路資源於教學實在很有用處,如果說,我舉的例子說,我分享說「空中看台灣
蠅狼glglace 我寫一篇網誌文篇,分享說「空中看台灣」影片很適合在康軒四上國語第二課教學時播放給學生看,如果「空中看台灣」我沒有加上超連結,這樣就沒有公開傳輸的幫助犯的問題囉?您覺得呢?
蠅狼glglace 又舉個例子,我分享說滾石歌手合唱的「快樂天堂」,很適合在英語課動物單元教學時使用,「快樂天堂」這四個字我沒有加上超連結,這樣就完全沒問題了,其他老師要用任何管道取得這首歌,那跟我無關,您覺得呢?
蠅狼glglace 再舉一個更接近合法與否邊緣的例子,我在網誌上分享說,youtube 上有一個名為 OOXX 的影片,很適合敎牛頓第二運動定律的時候觀看,但我並沒有提供該影片連結,只提供影片名稱
蠅狼glglace 我沒有要抬槓喔! 我只是想要努力的找出對老師分享彼此教學經驗與點子時,最有保障性的作法!
deediao-R 我知道您沒有抬槓的意味啦! :-D就事論事罷囉!我們也都只想把老師不幸觸碰法律模糊地帶的危機降到最低
deediao-R 如果是我來分享,我會覺得沒有提供連結,而是讓老師自己去找尋,這樣幫助犯的意味會小一些。因為研究了您給的網頁,裏面都是被告訴人呈現了一個路徑,才給予告訴人以幫助犯提訟的空間
deediao-R 所以直接列出素材名稱不提供路徑當然沒有問題
deediao-R 至於提供素材和網站名稱,讓使用者自己去檢索有沒有問題,我要去翻翻案例
deediao-R 因為這種情形要看犯罪事實是否存在,當助犯的成立與否在於一、是否確認其為非法侵權素材二、提供路徑助長犯罪行為
deediao-R 因為 光是說YOUTUBE還是過於明確
deediao-R 所以我會建議列出素材名稱即可
deediao-R 這樣子思考會不戶太杞人憂天了
蠅狼glglace 這是可以讓人放心的高標準了,
deediao-R 我會這樣思考是因為您提供的案例中,其實提供連結並不會在該文件或是該網頁產生侵犯重製權或是公開傳輸的行為,但是法官判決及智財局解釋都有提到因為連結提供路徑讓他人可以產生違反重製權或是公開傳輸權的行為,所以是幫助犯
deediao-R 因此如果由這個思考來導入說我在 youtube上面發現的「快樂天堂」素材可以作為教學素材。也是同樣因為我們提供訊息,所以讓人知道說youtube上面有這個素材,這個路徑是有指涉的,也是我認為較不妥的原因
deediao-R 其實看了這些法真的是很煩,因為各種說法莫衷一是,最後取決於法官判決,真是OOXX
deediao-R 只好盡人事聽天命囉!
deediao-R 只是覺得真的很不公平,應該倡導這些網路應用要除罪化,不然越積極的老師越倒楣